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国家科技部、民政部的规定,依据《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章程》,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竭诚为会员服务。围绕"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开展工作,发挥政府与会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建立规范的会员网络,及时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规范技术市场行业行为,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理事在会员中产生;常务理事在理事中产生,构成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四条 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从事技术市场活动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用良好;
(二)拥护《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入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入会程序
(一)阅读入会说明——在线申请入会——秘书处初审——理事会终审——缴纳会费——入会成功——颁发资质证书,正式会员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会的增值服务。
(二)单位会员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另需附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个人会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会员增值服务
第十条 参加我会举办的大型活动:高峰论坛、专业培训、项目合作、学术研讨、国际交流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十一条 优先参与相关专业的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团体标准的制订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会员单位积极申报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
第十三条 享受信用等级评价: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在会员单位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专为提高会员单位的社会公信力的;
第十四条 在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信息港网站及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微信公众号上为会员单位发布经审核的新闻消息,提升会员单位的品牌形象;
第十五条 为会员提供会员之间的资讯、信息、沟通和络服务;
第十六条 及时向会员传达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精神,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七条 会费管理。中国技术市场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
(一) 会费标准:
我会会费标准根据协会实际运行需要?参考同类协会会费标准,由协会秘书处经征求会员意见后提出,提请会员大会审议,经到会(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1、普通单位会员:3000元/年;
2、企业理事单位:5000元/年;
3、企业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
4、个人会员:600元/年;
(二)会费票据:协会付给会员财政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三)会费用途: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公益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
(四)会费管理:
1、协会应独立建帐,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2、协会按规定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3、在召开会员全体大会时,协会向全体会员作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 会费标准修改:
协会会费标准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会籍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证书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颁发。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登录会员系统进行修改提交。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工作跨单位调动时,应申请更新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应缴回会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并缴回会员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违背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章程和职业道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的会员,经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