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推动技术市场及科技服务行业快速发展,满足市场需求,跟进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进程,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质检总局、国标委具体要求,加强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中技协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技协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第三条 中技协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标准编制规则;
(三)优先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技进步和满足科技服务领域市场需求的项目;
(四)鼓励采用转化国际标准;
(五)制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中技协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中技协团体代号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英文名称缩写 TMAC 大写字母构成。
T /TMA C ×××------××××
发布年代
标准顺序号
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中技协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T/TMAC ×××—××××/ISO×××××:××××
第六条 中技协标准以中文编写并出版。
第七条 从事中技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设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管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并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行业内专家构成。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技协标准立项审批;
(二)中技协标准审核、发布和公告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业务受理、技术审查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中技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中技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中技协标准制定流程(见附件1)所示的流程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 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一条 中技协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中技协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 2),并附相应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中技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中技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报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审议批准。批准后,中国技术市场协会正式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四条 中技协标准一经正式立项,经确定主要起草人员、起草单位,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检验验证等。
第十五条 中技协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完成中技协标准草案后,应当向涉及本标准内容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或者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包括中技协标准草案及有关附件。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对所有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理由。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30 天。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三节 审查
第十九条 中技协标准的审查由秘书处负责召集并组织进行,形式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中技协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审查前将中技协标准审查说明与请示(见附件 3),送审稿、编制说明(见附件 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 5)及有关附件等提交秘书处并经确认后方可审查。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中国技术市场协会标准送审稿投票单” (见附件 6),必须有不少于出席评审会议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中技协标准审定会议纪要要点(见附件 7)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 15 天将函审通知和中技协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技术市场协会标准送审稿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一年之内,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六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点,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章 中技协标准的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对中技协标准报批材料[包括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 8)等]的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编写有
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审核合格的,报送中技协标准化委员会审查,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中技协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发布公告(见附件 9)。
第四章 中技协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条 中技协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秘书处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 10)。
第三十二条 中技协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中技协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中技协标准不改变顺序号。
(二)需要修改的中技协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中技协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中技协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中技协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三条 复审结果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发布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技协标准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发布,版权归中国技术市场协会所有。根据GB/T 1.1相关规定,负责及参与起草的单位及个人可以在标准上署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技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