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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信用评级与信用制度安排
来源:中国信用信息网(www.gov315.org)     时间:2020-02-27 02:04:50    【字号:    】      打印    分享到:

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始终与人类经济发展相伴随。它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原始社会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不需要信用。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出现了商品赊销的交易形式,这是信用消费的雏形。货币的产生,使信用消费步入制度化的轨道。在自然经济形态下,封闭既是建立一套可靠信用制度的原因,也是构成这种制度的有效边界。例如, A借B的钱不还,或者A坑了B,B虽然无可奈何,但他却拥有一个极为有效的惩罚手段:在封闭环境里,所有人都会很快获知A违约的信息。古代乡村的“闲言碎语”式信息传播,对于维持信用、判定每个人的信用水平具有关键作用。结果必定是A再也借不到钱。他以丧失好名声为代价得到一次性好处,完全得不偿失。在这里,信用制度的约束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其一,A不准备离开,即交易不是一次;其二,存在特定的信息传播渠道和方式。本杰明•富兰克林很形象地指出:“影响一个人的信用行为,哪怕是最微不足道的琐事,也应注意债权人在早上五点或晚上八点听到你的锤声,他在半年之内都会感到放心;但是,假如在你应当工作的时间,他却在台球桌旁看到你或是在小酒店听到你的声音,第二天他就会派人收回他的钱,并且要你一次还清”。它迫使人们不得不将信用与个人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衍生出“信用就是金钱”的逻辑关系。

如果将上述制度结构简单地放到现代市场经济中去,个人的违约行为就会无所顾忌。首先,现代市场活动的流动性太大,没有人知道一个新客户的信用纪录。这就给欺诈者提供了“打一枪换个地方”的可能。其次,没有一个受骗上当者有能力将一个骗子的信息在市场上充分传播。由此可见,传统的以个人信誉为基础的信用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必定是无效的。如今,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各种交易形式,大大促进了人类经济的繁荣和发展。相应地,信用体系作为一种制度形式,也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当然,这不是说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夜之间建立起来,欧美等发达国家为此用了 150多年的时间。

当前,中国信用体系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是一个事实,而一个缺乏信用体系的市场,其运行质量是得不到保证的。当信用不能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时,无信用者得不到惩罚,守信用者得不到激励,却会因提高经营成本而失去竞争力。这就使“格雷欣法则”发生作用,导致信用优良的经济主体退出市场或者放弃追求信用记录优良的目标。其结果,不但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而且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借贷关系将会因信用的缺乏而形成债务链,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例如,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间逾期应收账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 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率高达5%以上,企业间的三角债成了企业正常经营的困扰之一,以致有些企业宁愿放弃订单,也不愿采取信用结算方式。由于缺乏信用意识,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 40亿份,但履约率只有50%左右。在我国违约成本太低了,许多企业只把合同看做“耗”住对方的手段,合同失去了最起码的约束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赊销”交易是一种正常且普遍存在的信用关系。然而在我国,“赊销”却是形成企业“三角债”的诱因。据统计,1989年底,全国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总额约为1240亿元。但到目前,这一数额已突破 1万亿元,10年增长了近8倍。同时,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民事纠纷案件近300万件,约占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1%。

信用的缺乏必然增加交易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据估计,我国市场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体系,使得无效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 10%~20%。另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一些地区合同交易只占全部经济交易量的30%左右,且合同履约率不足50%,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生产和流通的效率与质量。不仅如此,信用的缺乏还阻碍了交易方式的进步。作为电子货币的各种信用卡,体现着现代信用货币的发展方向。目前国内发行的银行卡已达3.7亿张,而其中的借记卡约3.4亿张,信用卡不足3000万张。由于缺乏信用机制,银行实行信用卡担保制度,实际上很少有人为此提供担保,造成信用卡的发行很有限。目前,发达国家的信用结算可达90%左右,而我国的现汇支付则高达80%。中国城市居民中只有5%的人向银行借过钱,信贷消费只占全国信贷总额的1%;而在美国,信贷消费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5%。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信用的滥用,最典型的就是政府信用替代市场信用。如江苏盐都县大纵湖镇政府日前向农民承诺,政府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凡引导失误的,一律由政府来实行经济赔偿。又如,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2001年出台的《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失误赔偿办法》也承诺: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由于政府在项目决策和信息导向上的失误,镇政府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政府应是市场信用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政府越位为市场提供信用担保,不但抑制了市场信用体系的正常发育,而且会由于角色错位而造成政府信誉危机,浪费政府的政治资源。政府滥用信用,也使我国仅有的信用资源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市场经济应该是建立在稳定的信用关系基础上的法制经济,所有经济活动都应以信用为基础。它要求以完备的信用体系和发达的信用工具来构建健全的信用制度。通过制度选择和安排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是当前我国经济领域中迫在眉睫的工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企业不能或不敢违约,就要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道防线是鼓励信用、惩罚违约的立法与执法。而这道防线的司法成本较高决定了它的功效特征是“防大不防小”。第二道防线是对信用信息的专门收集与发布。这道防线是完全市场化的。从市场供给方来说,必须有人能够通过提供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来赚钱。从市场需求方来说,守信企业愿意出钱被追踪审查信用记录,而潜在交易对象通过比较信用记录来选择合作者,这样,只有信用记录优异者能率先获得合同,而且足以补偿其先前支付的守信成本。第三道防线就只有靠政府了,需要明确的是,政府直接管理社会信用制度的适用条件。具体地说,一个富有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信用体系的立法与执法;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发布;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健康发达的信用中介组织、同业协会;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发展等。在目前我国企业信用系统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制度更为落后,政府信用也受到挑战的现实情况下,信用体系的建立既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更需要政府的大力推进。

一般地说,法律法规建设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地基部分。法律有对正当权益的保障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两大功能。信用体系的立法和执法,应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要保证信用数据信息的顺利采集与及时开放。由于这些环节涉及到信息拥有者的商业秘密或隐私,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才能有效地消除各种行政和非行政壁垒,保证信用采集的正当性,同时保证信息拥有者的正当权益。其二,要保证对失信者和失信行为进行惩罚的实施。法律惩罚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它不仅仅是对违规者的处罚,也是对人们行为准则的示范性界定。对被认定有不良信用记录者进行处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这项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保证执行的准确和得当。其制度安排应体现失信者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使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从而保证守信者的经济利益,为营造健康的社会信用氛围提供法律环境。

目前,一些城市已经开展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但是,由于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等缺乏法律规定,使他们在征信数据的获得和使用上都感到很困难。比如,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记录建立起来的,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目前,我国有关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保险、医院、公安等单位和部门,除了工商部门的部分数据对外开放外,大部分机构的数据信息不对外开放。为了保证信用体系的建立,国家应尽快出台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和专门的法律法规。另外,信誉制度安排,应考虑相关信息的传输速度要足够快,也就是说,“如果你骗了人的事还没有人知道,你就会继续骗下去,因为别人不知道就没理由惩罚你”。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失去作用。上海 1999 年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初获成功,根本原因在于,这项工作是按市场化而不是行政化的方式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的。这显然又与上海的经济发展到了依赖个人信用卡消费、住房贷款等信用需求有关。一般而言,现代信用制度的可靠性取决于其覆盖面,它要尽可能覆盖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两个部分。目前,上海的努力仅只在覆盖个人信用领域,因此还是初步的。与我国的经济改革是政府主导型一样,信用体系的建立之初也只能走一条政府主导型的道路,因为它符合中国国情。

其一,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无论是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还是涉及的部门数量之多,都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对这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协调。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惟有政府能够担此重任。

其二,通过政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政府信用体系的尽快建立。政府信用问题对整个社会信用具有引导作用,影响极大。因此,政府信用体系的尽快建立将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起到有效的推进作用,也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变无所不为的政府为有所不为的政府,变为所欲为的政府为力所必为的政府。无限政府和无所不为的政府往往自以为是,“越位”、“错位”的同时必然“缺位”,更容易轻诺寡信。有限政府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信用而不是无限信用,因而更容易信守诺言,取信于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要求政府“掌好舵”而无须承诺“划好桨”。政府应一方面通过立法,为商业化的信用机构在市场上开展信用信息搜寻、保存、评级,为公务员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和规范,改变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另一方面,通过资格认证,鼓励竞争,提高信用中介组织的信用评级水平,利用市场法则,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的中介机构。 
 
中国质量信用调查测评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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